加入收藏
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5    来源: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体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协助建立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建立、管理全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并征集、披露、使用诚信信息。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单位和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市住建局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在诚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具体权限分工详见《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中介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通过创先评优、通报批评、行业谴责等手段向市住建局反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


第三条(保存形式)诚信档案以电子版本形式发放并留存于诚信系统中,在湛江市建设信息网及中介协会网站上同时发布。

中介机构可以在诚信系统中随时查询30天内的诚信分值、诚信等级等信息。


第四条(公开及利用)市住建局应按照《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将掌握的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并可提供给其他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查的依据。


第五条(适用对象) 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纳入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管理范围。


第六条(内容范围)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以下事项或行为:

(一)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自律情况;

(二)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

(三)违反经营诚信、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

(四)公众投诉、相关部门转办投诉及答复处理情况;

(五)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公众表扬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和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立诚信档案)中介机构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首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前,必须通过诚信系统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一)《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档案设立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湛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按规定应当配备的房地产从业人员职称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规范性劳动合同或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报月份前2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信息来源)诚信档案内容的征集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机构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诚信档案内容按照以下途径征集:

(一)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将作为诚信档案的基础信息;

(二)中介机构自行提交反映;

(三)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对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的有效信访投诉;

(四)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提供反映;

(五)市住建局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中介协会开展的日常指导和行业评分;

(七)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

(八)其他合法途径。

市住建局对于经第(三)至第(七)项途径征集的诚信档案信息,录入时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和各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第九条(记录原则)诚信档案内容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公平的原则。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条(使用诚信档案)中介备案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出示个人从业诚信卡和当月在诚信系统打印的诚信即时状况证明,市住建局应在诚信系统上予以查验。


第十一条(考评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诚信计分和诚信等级评定制度。

诚信分值包含诚信加分、扣分、年度评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诚信加分、扣分诚信加分内容包括中介机构配合申报加分、评优获奖加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被服务对象表扬加分、配合各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加分等。诚信加分由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审核。

诚信扣分内容包括中介机构不配合申报相关资料、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各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等。诚信扣分由市住建局和中介协会议定。

具体计分规则及标准详见《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评定周期及评分方法)中介机构首次建立诚信档案的时间为评定的起算时间,每满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

中介协会对中介机构的自律评定按权重计入诚信分值,影响中介机构的诚信评级。


第十四条(评级方法)根据中介机构诚信得分,对照以下标准实时评定中介机构的诚信等级:

(一)诚信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A级,表示诚信优秀。

(二)诚信得分90至100分(含90分)的为B级,表示诚信良好。

(三)诚信得分75至90分(含75分)的为C级,表示诚信中等。

(四)诚信得分60至75分(含60分)的为D级,表示诚信一般。

(五)诚信得分60分以下的为E级,表示诚信差。


第十五条(差异化对待)市住建局应将企业诚信得分和诚信等级实时在网站公示。根据诚信定级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机构,实行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诚信红名单,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市住建局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的便利,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2、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3、日常检查可视情减免。

(二)诚信B级机构,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诚信红名单,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市住建局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2、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可列入候选推荐;

3、日常检查可视情减少。

(三)诚信C级机构,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不享受激励措施。

(四)诚信D级机构,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2、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不列入候选推荐;

3、不授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

4、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提示该机构的诚信情况,并建议慎重选择该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诚信E级机构,实行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列入失信黑名单,采取以下措施:

1、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2、不将该机构列入免检、免审、项目评比范围;

3、不授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

4、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5、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警示该机构的诚信情况;

6、购房人、服务对象在选择该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书面签收该机构的诚信状况证明。

7、联合工商等执法管理机构,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取缔;

(六)对诚信E级的机构,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约谈法定代表人,并委托中介协会对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该机构应对其失信情况进行书面检讨,即刻整改,并在限定时间内提高诚信等级。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市住建局在录入涉及扣分的不良档案信息时,应及时告知相对人。

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市住建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市住建局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信息提供人责任)信息提供单位或从业人员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诚信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予以诚信扣分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相关责任)市住建局、中介协会工作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损害其信誉的;

(二)不遵守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工作规范记录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诚信信息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诚信记录、管理的权限,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主办: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67519号
CopyRight 2018-2024 www.zjcre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报送  公务短信平台入口  建议使用分辨率1280*1024,IE8.0以上版本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湛江汇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