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体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协助建立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建立、管理全市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并征集、披露、使用诚信信息。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单位和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市住建局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在诚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具体权限分工详见《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中介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通过创先评优、通报批评、行业谴责等手段向市住建局反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
第三条(保存形式)诚信档案以电子版本形式发放并留存于诚信系统中,在湛江市建设信息网及中介协会网站上同时发布。
中介机构可以在诚信系统中随时查询30天内的诚信分值、诚信等级等信息。
第四条(公开及利用)市住建局应按照《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将掌握的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并可提供给其他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查的依据。
第五条(适用对象) 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纳入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管理范围。
第六条(内容范围)诚信档案中记载和公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以下事项或行为:
(一)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自律情况;
(二)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
(三)违反经营诚信、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
(四)公众投诉、相关部门转办投诉及答复处理情况;
(五)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公众表扬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和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立诚信档案)中介机构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首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前,必须通过诚信系统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一)《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档案设立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湛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按规定应当配备的房地产从业人员职称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规范性劳动合同或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报月份前2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身份证;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信息来源)诚信档案内容的征集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机构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诚信档案内容按照以下途径征集:
(一)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将作为诚信档案的基础信息;
(二)中介机构自行提交反映;
(三)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对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的有效信访投诉;
(四)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提供反映;
(五)市住建局开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中介协会开展的日常指导和行业评分;
(七)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曝光;
(八)其他合法途径。
市住建局对于经第(三)至第(七)项途径征集的诚信档案信息,录入时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和各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第九条(记录原则)诚信档案内容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公平的原则。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条(使用诚信档案)中介备案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出示个人从业诚信卡和当月在诚信系统打印的诚信即时状况证明,市住建局应在诚信系统上予以查验。
第十一条(考评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诚信计分和诚信等级评定制度。
诚信分值包含诚信加分、扣分、年度评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诚信加分、扣分)诚信加分内容包括中介机构配合申报加分、评优获奖加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被服务对象表扬加分、配合各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加分等。诚信加分由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审核。
诚信扣分内容包括中介机构不配合申报相关资料、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各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等。诚信扣分由市住建局和中介协会议定。
具体计分规则及标准详见《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评定周期及评分方法)中介机构首次建立诚信档案的时间为评定的起算时间,每满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
中介协会对中介机构的自律评定按权重计入诚信分值,影响中介机构的诚信评级。
第十四条(评级方法)根据中介机构诚信得分,对照以下标准实时评定中介机构的诚信等级:
(一)诚信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A级,表示诚信优秀。
(二)诚信得分90至100分(含90分)的为B级,表示诚信良好。
(三)诚信得分75至90分(含75分)的为C级,表示诚信中等。
(四)诚信得分60至75分(含60分)的为D级,表示诚信一般。
(五)诚信得分60分以下的为E级,表示诚信差。
第十五条(差异化对待)市住建局应将企业诚信得分和诚信等级实时在网站公示。根据诚信定级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机构,实行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诚信红名单,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市住建局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的便利,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2、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3、日常检查可视情减免。
(二)诚信B级机构,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督管理,列入诚信红名单,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市住建局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2、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可列入候选推荐;
3、日常检查可视情减少。
(三)诚信C级机构,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不享受激励措施。
(四)诚信D级机构,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2、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不列入候选推荐;
3、不授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
4、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提示该机构的诚信情况,并建议慎重选择该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诚信E级机构,实行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列入失信黑名单,采取以下措施:
1、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2、不将该机构列入免检、免审、项目评比范围;
3、不授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
4、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5、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警示该机构的诚信情况;
6、购房人、服务对象在选择该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书面签收该机构的诚信状况证明。
7、联合工商等执法管理机构,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取缔;
(六)对诚信E级的机构,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约谈法定代表人,并委托中介协会对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该机构应对其失信情况进行书面检讨,即刻整改,并在限定时间内提高诚信等级。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市住建局在录入涉及扣分的不良档案信息时,应及时告知相对人。
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时,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市住建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市住建局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信息提供人责任)信息提供单位或从业人员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诚信系统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予以诚信扣分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相关责任)市住建局、中介协会工作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损害其信誉的;
(二)不遵守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工作规范记录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情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诚信信息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诚信记录、管理的权限,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湛江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记分规则及标准
一、记分规则
1、计算公式
诚信得分=年度初始诚信评分+诚信加分、扣分
2、年度初始诚信评分
首个评定年度的初始诚信评分为100分,随后每个评定年度初始诚信评分按如下规则计算:
年度初始诚信评分=上年度末诚信评分值×20%+中介协会对中介机构的自律评分×20% +60分
3、中介协会自律评分
中介协会对中介机构的自律评分是指中介协会根据日常检查、行业评比所掌握的情况,对年度内机构自律情况的综合评价得分,满分100分。
二、计分标准
(一)诚信加分
1、中介机构在诚信系统申报信息完整的,每一评定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在考评年度内获得行政机关、中介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视表彰级别和重要性每项加10至15分,但同一奖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5分;
3、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被服务对象表扬,每件加0.5分,每一评定年度本项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每次加0.5分,每一评定年度本项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诚信扣分
扣分标准详见附表所列标准。
三、记分程序
(一)加分
中介机构符合加分条件的,向市住建局部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加分。
(二)扣分
1. 市住建局根据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联合中介协会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记分值为0.5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分三个阶段在记分值范围内累计扣分: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予以初次扣分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再次整改,拒不整改的或再次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扣分直至该项分值被全部扣完。
2.违反行业自律、被中介协会谴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中介协会调解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中介协会可向市住建局提出扣分要求,审核后予以扣分。
附表1: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记分值
|
1
|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由市住建局联同中介协会共同判定)
|
0.5分
|
2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分
|
3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
5分
|
5
|
未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10分
|
6
|
未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有关内容的
|
10分
|
7
|
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书面约定,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的
|
10分
|
8
|
未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有关内容的;
|
10分
|
9
|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
10分
|
10
|
未达成交易,擅自或交易过程中无理由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隐私资料的
|
10分
|
11
|
对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如有特殊原因,经住建局审批《特殊说明申请函》后,允许有5个工作天缓冲期)
|
10分
|
12
|
经人社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社保的
|
10分
|
13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被查实的
|
10分
|
14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
|
10分
|
15
|
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
|
5分
|
16
|
建议取消此条
|
10分
|
17
|
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赚取差价的
|
10分
|
18
|
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多收费、乱收费的
|
10分
|
19
|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
10分
|
20
|
经税务部门认定,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
10分
|
21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的
|
10分
|
22
|
聘用或指派诚信有问题的从业人员及纳入中介协会黑名单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
10分
|
23
|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
15分
|
24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5分
|
25
|
违反市、区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的
|
20分
|
26
|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20分
|
27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20分
|
28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
20分
|
29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20分
|
30
|
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
20分
|
31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20分
|
32
|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20分
|
33
|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
20分
|
34
|
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
|
20分/份材料
|
35
|
未按规定组织所属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
15分
|
36
|
中介机构聘用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其任职企业减分
|
|
37
|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
|
附表2:
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记分值
|
1
|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由住建局联同中介协会共同判定)
|
0.5分
|
2
|
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
2分
|
3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分
|
4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
5分
|
5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
20分
|
6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
10分
|
7
|
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
10分
|
8
|
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
10分
|
9
|
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推荐使用与本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
|
10分
|
10
|
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的
|
10分
|
11
|
对房地产中介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
10分
|
12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10分
|
13
|
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
|
10分
|
14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
10分
|
15
|
在经纪活动时,隐瞒有关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分
|
16
|
在经纪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订约信息或与交易有关的资料的
|
10分
|
17
|
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业务的
|
10分
|
18
|
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
20分
|
19
|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10分
|
20
|
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10分
|
21
|
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
10分
|
22
|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
|
10分
|
23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10分
|
24
|
经税务部门认定,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
10分
|
25
|
擅自挪用、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
20分
|
26
|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
|
20分
|
27
|
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瞒骗交易双方赚取差价的
|
10分
|
28
|
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0分
|
29
|
违反市、区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的
|
10分
|
30
|
未取得、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等,仍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
20分
|
31
|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的
|
20分
|
32
|
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15分
|
33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15分
|
34
|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
15分
|
35
|
违反市、区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的
|
20分
|
36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0分
|
37
|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20分
|
38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20分
|
39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企业、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20分
|
40
|
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
|
20分/份材料
|
41
|
从业人员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
|
|
42
|
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
|
附表3:
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记分值
|
1
|
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
|
0.5分
|
2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分
|
3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
5分
|
4
|
非本市企业未提交在本市开设分公司的工商营业登记执照副本(多证合一)的
|
10分
|
5
|
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的
|
10分
|
6
|
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
10分
|
7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
10分
|
8
|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
10分
|
9
|
本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违反估价规范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
|
10分
|
10
|
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
10分
|
11
|
对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
10分
|
12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
|
10分
|
13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被查实的
|
10分
|
14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
10分
|
15
|
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
|
10分
|
16
|
超越资质等级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10分
|
17
|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10分
|
18
|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的
|
10分
|
19
|
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
10分
|
20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的
|
10分
|
21
|
违反市、区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的
|
10分
|
22
|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的
|
10分
|
23
|
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15分
|
24
|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
15分
|
25
|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5分
|
26
|
因估价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企业、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严重的
|
15分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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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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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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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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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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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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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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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市、区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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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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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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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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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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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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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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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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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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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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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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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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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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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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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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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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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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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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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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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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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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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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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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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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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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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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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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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房地产估价师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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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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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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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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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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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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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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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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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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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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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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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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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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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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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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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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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情况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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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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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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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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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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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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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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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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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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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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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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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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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估价业务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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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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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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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而开展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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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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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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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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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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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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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中介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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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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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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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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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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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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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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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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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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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估价过程中违反相关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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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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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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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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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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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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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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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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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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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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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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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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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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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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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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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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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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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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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业协会协调、调解处理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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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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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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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市、区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有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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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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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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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或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而以估价师名义开展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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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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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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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估价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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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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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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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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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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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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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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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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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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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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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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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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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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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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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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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市、区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被行业协会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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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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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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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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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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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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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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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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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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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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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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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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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诚信加分的,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不填相关信息躲避诚信扣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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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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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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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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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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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扣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警示信用信息行为,应当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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